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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申請公司行號 — 財稅新聞專區
專區定位:公司與商號組織營運及營所稅申報合規分流指引。本專區集中管理財政部與國稅局官方新聞之實務解析文章、索引及版本更新紀錄。
最新財稅新聞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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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組織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要件解析:如期申報但逾期3日內補繳稅款還能扣抵虧損嗎?
創業者在評估設立「公司組織」或「獨資合夥行號」時,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「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抵(盈虧互抵)」是公司組織獨有的重要租稅優惠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,公司組織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、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、且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。若已如期辦理申報,惟繳納稅款逾期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0條加徵滯納金標準(每逾3日加徵1%),仍視為如期申報並得適用盈虧互抵。
官方新聞來源:財政部/財政部中區國稅局|官方標題:營利事業「逾期繳稅」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
專區更新紀錄(JSON 結構化紀錄)
| 官方發布日期 | 文章路徑 | 官方來源 ID | 文章 SHA-256(前 12 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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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26-10-23 | /news/corporate-loss-carryforward-late-tax-payment-rule/ | mof:336d094829f1f3b7a71d282e2eac29a61ee442a92e878907f3a8140fed9002f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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